發布時間:
2020年08月21日 /
來源:
私募掌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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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額轉讓實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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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簡稱“LP”)份額出質并無禁止性規定,然而在實務中除證券類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統一明確規定外,其余類型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份額質押全國并無規定予以明確,各地操作不盡相同。為此,結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為讀者梳理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額質押的實務操作方式,并進行相關建議盡可能確保質押有效。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的法理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
第25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span>
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span>
一般而言,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簡稱“GP”)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會明確份額不得轉讓和質押。而對于LP而言,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合伙協議未有禁止性約定的和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應當可以將份額質押。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
第223條第4項和第7項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span>
結合上述規定,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額應當是可以出質的,但應當分以下兩種情況:
(1)當該合伙型私募基金為證券類時,且相關基金份額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并無不得出質相關規定時,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當該合伙型私募基金為證券類以外的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時,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出質,但現行法律尚未就該等財產份額的出質設立要件、登記機關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額質押實務操作
1、證券類私募基金LP份額質押
如前文所述,當該合伙型私募基金為證券類私募基金時,且相關基金份額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并無不得出質相關規定時,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另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發布實施的《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實務中系由中國結算負責就相關方在其公司處開立的證券賬戶中所登記的股票、債券和基金(限于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等證券辦理質押登記業務。
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LP份額質押
對于除證券類以外的其他類型私募基金LP份額質押,現行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各地實務操作各不相同。法融團隊下面為大家梳理各地相關的處理方式以作參考:
(1)通過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工商管理部門為由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的機構,從條件而言應當是最合適的份額質押登記部門。根據浙江省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的《浙江省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暫行辦法》:“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本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明確規定了工商管理部門為LP份額質押辦理質押登記。但目前多地絕大多數工商管理部門皆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辦理此項業務。
(2)通過股權交易中心辦理質押登記
為了加強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管理,增強財產份額流動性,實務中也有不少地區通過股權交易中心為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展開試點。其中,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4日發布《關于開展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支持廣東股交、中證南方開展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試點,鼓勵在廣州市注冊的有限合伙企業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辦理財產份額托管、出質登記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州市辦理有限合伙企業份額出資登記,必須在廣東股交或中證南方先完成財產份額的登記托管,然后才可在廣東股交或中證南方辦理財產份額的出質登記。并且在向廣東股交或中證南方申請辦理財產份額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項材料為“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就合伙企業的設立、存續、投資的合法性、實繳出資情況、擬質押財產份額未受權利限制等影響財產份額質押合法性的事項發表意見,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除廣州市以外,還有江西省也鼓勵股權交易中心開展有限合伙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
(3)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公示
若以上前兩種途徑皆無法辦理,根據物權法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在作為動產質押辦理登記機關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其他動產擔保登記”辦理質押。
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并不具備辦理合伙份額質押登記業務的資質,在其處辦理合伙份額質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存疑。
(4)通過“交付”控制質押LP合伙份額
在實踐中,有部分LP通過簽署《質押合同》加上全體合伙人形成內部決議,而通過事實控制合伙企業份額,該方法各地司法判例皆有不同,但目前也有司法案例對該種操作方式持肯定意見,該案法官認為:從《補充協議》的內容來看,原告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對該出資額及其享有的財產份額的控制權,應視為該質押權利已經交付給原告,質權自該《補充協議》生效時設立。因此,原告有權就該質押的出資額及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優先受償。”(詳情見蘇州高新區通安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蘇州成罡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蘇州鑫澳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張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522號)
三、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額質押的相關建議
由于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考慮到除證券類的其他類私募基金多地尚無明確規定辦理LP份額質押,法融團隊建議為了強化對質押的基金份額的控制,首先先根據當地的規定予以辦理;若當地無明確規定,可以通過募集機構在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質押登記的基礎上,按照協議控制模式簽署相關協議,對收益的分配、份額的轉讓予以限制,并約定相關違約責任作為強化補充。另外,對于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還可要求該等企業通過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披露系統報送相關信息來增加財產份額質押的對外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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